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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車筆試整理

禁止停車路段,禁止停車但可以臨時停車。
臨時停車不得超過 3 分鐘,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
交叉路口、公共汽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不得臨停

安全距離
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,與前車間應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
機車轉彎在 30 公尺前打方向燈
機車與左右相鄰車應保持 0.5 公尺間隔
兩車交會時,間隔不得少於 0.5 公尺

交叉路口
有燈光號誌管制之路口,紅燈右轉者 600-1800
行經交叉口,先看左、後看右、再看左
兩段式左轉時,利用直行車道進入待轉區,進入前減速顯示煞車燈,無須打方向燈
闖紅燈經逕行舉發,處罰鍰,不記違規點數;經當場舉發,記違規點數 1-3 點

無號誌交叉路口

支線道讓主線道(支線道號誌:有停的牌子、白色倒三角、閃光紅燈(停車再開)
轉彎車讓直行車
都直線:先讓右方車
都轉彎:先讓左轉彎車

速限

未劃車道線速限為30公里
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為50公里
設有快慢車道之慢車道速限為40公里
超過最高速限 40 公里以上可能遭重罰 (罰鍰 6000-36000、吊扣牌照六個月、道安講習)
道路測速取締標誌應設在前 100-300 公尺

酒駕
酒測:交通法規0.15,刑法0.25
機車所有人不禁止酒駕,處罰鍰 15000-90000,吊扣牌照 2 年
機車酒駕,未致傷亡,處罰鍰15000-90000、吊扣駕照 1-2 年
拒測 18萬並吊銷駕照
10 年內第二次酒駕,處罰鍰 90000、吊銷駕照 3 年
酒駕 0.25 或毒駕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
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執照後終身不得考領,且無重新考領之機會

載物
未依規定處 300-600 罰鍰
物品在車尾不得超過自後輪軸起半公尺
寬度不超過把手外緣 10 公分
高度不可超過駕駛人肩部
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載人;(普通)輕型機車得附再 1 人
小型輕型 20 公斤;普通輕型 50 公斤;重型 80 公斤
小型機車車輛空重應在 70 公斤以下

輪胎
小型輕型機車之輪胎直徑應在 300-420 公釐
胎面中央嚴重磨損,因為輪胎氣壓太高
氣壓不足時,易造成輪胎兩側磨損
輪胎製造後不超過 6 年為原則
輪胎爆胎應立即放鬆油門
輪胎製造日期編號: MMD1213(週數、年分,2013 年第 12 週)
胎邊 (側面的) 強度最弱,而非胎面、胎唇

牌照行照
借出牌照或使用他車牌照,處罰鍰和吊銷牌照
號牌不掛好,處罰鍰並禁止行駛及吊銷牌照
機車行照不須換發

急救
大量出血時,應把受傷手腳抬到心臟以上
CPR 胸外按壓與人工呼吸之成人比率為 30:2
人工呼吸時無法吹入氣體,應重新打開呼吸道再吹一口氣
心肺復甦胸部按壓頻率為 100 次每分鐘,不可中斷超過 10 秒鐘以上
評估呼吸不超過 10 秒鐘
意識不清醒之患者,最好呈復甦姿勢
若傷者頸椎受傷,應以推下顎法維持其呼吸道暢通

強制汽車責任保險
汽車及機車需強制投保
保障乘客或車外第三人
未投保而肇事,僅處罰鍰不扣留牌照
不論有無過失,有受傷或死亡者可請求保險給付
無法一次繳罰鍰,可申請分期繳
屆期未繳納罰鍰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

吊扣
一年內違規點數滿 12 點,吊扣駕照 2 個月並接受道安講習
借出駕照,應處吊扣駕照 3 個月
逼車迫使他車讓道者,應處罰鍰並吊扣牌照 6 個月
肇事逃逸經通知不到場或不提供相關資料者,吊扣牌照

吊銷
逼車而肇事者,應處罰鍰並吊銷駕照
不立即避讓救護車,處罰鍰並吊銷駕照
不遵守交通人員指示因而肇事者,吊銷駕照終身不考領

罰鍰
併排停車,應處罰鍰 1800-3000
無照駕駛機車者,應處 18000-36000

其他
按喇叭每次不得超過半秒鐘

需檢驗時,警察機關扣留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

輕型機車,須滿 18 歲,最高年齡不受限制

大型重型機車出廠年份未滿 5 年,不用定期檢驗;滿 5 年每年檢驗一次;滿 10 年每半年一次

不禮讓行人而致傷亡,刑責加重 ½

在快車道因別人違規而肇事,減輕其刑

油量 E, empty

當撞擊速度從時速 30 公里到 50 公里,機車騎士死亡率從 10 % 增加至 80 %

平交道旁紅色緊急按鈕: 按、推、跑

安裝空氣濾清器的主要目的是,避免吸入空氣中沙塵損傷汽缸

於單一車道依路線行駛且無變換車道,無需使用方向燈

機車失竊,其汽車燃料使用費徵至失竊前一天

機車在未畫分快慢車道之單行道,應在最左、右車道行駛

拆機車電瓶時,先拆負極線

速克達型機車之煞車拉桿,右手控制前輪、左手控制後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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